“我申请公开村里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协议,想看看是不是同一标准,结果镇政府说‘涉及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直接拒绝了。补偿安置协议到底算不算政府信息?我作为同项目被征收人,有没有权利看?”
这是我们在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处理征地拆迁纠纷时,经常听到的被征收人的困惑。补偿安置协议不仅属于政府信息,而且依法应当主动公开——法院的判决已经非常明确。
今天,我们结合最高法判例、四川本地案例和各地司法实践,为您讲清楚: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法院怎么判、被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时您该怎么办。
一、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政府信息吗?
明确结论:属于政府信息,且属于法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过程中最核心的政府信息之一,自然属于这一范畴-2。
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立场
在(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判例中,最高法明确指出: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了一定的让渡。 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不应有所差别-5。
二、法院怎么判?三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最高法——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开
最高法(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有权知道分户补偿情况,再审被申请人应当向再审申请人公开这些政府信息-5。
案例二:河北某案——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隐私
史先生向镇政府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履行情况,镇政府以“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法院最终判决撤销镇政府的答复及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处理。判决明确指出:“在涉及征地补偿的政府信息问题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得到优先保障,个人隐私需向其作出适当让渡”-2。
案例三:四川宜宾案——分户补偿情况应主动公开
祝女士向宜宾某区征拆中心申请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及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征拆中心以涉及500余户被征收人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法院认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判决撤销征拆中心的答复,责令其限期公开相关信息-12。
三、为什么“涉及个人隐私”不是挡箭牌?
行政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是补偿安置协议信息公开中最常见的拒绝理由。但法院已多次明确:这个理由不成立。
核心裁判逻辑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2。
征收补偿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会监督。补偿安置协议涉及公共资金的使用,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超出了“个人隐私”的范畴-4-11。
个人隐私不是绝对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可以做适当的让渡。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应当接受社会监督-4。
区分处理的义务
即使信息中包含个人隐私内容,行政机关也应当区分处理——将可公开的部分(如补偿标准、计算方式)提供,而非“一刀切”全部拒绝-11。在T女士案中,法院明确判决: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政府信息,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依法应当公开,个人隐私不构成阻却事由-4。
四、补偿安置协议申请的3条路径
路径一:查询主动公开信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5-12。四川省的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规定-12。您可以先关注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或政府网站。
路径二:向自然资源部门或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如果主动公开渠道查不到,可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3-8。向谁申请,取决于信息由谁制作或保存。
注意: 在四川大英县的一起案例中,申请人向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答复“信息不存在”。这说明:如果补偿协议由镇政府组织签订,可能保存在镇政府,应向镇政府申请-3-8。
路径三:本人协议可直接向签订机关申请查询
如果您申请的是自己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被拒绝的可能性极低。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办事处的回复就明确告知:查询核实本人人员安置补助费发放使用和拆迁补偿情况,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至相应部门查询-10。
五、申请被拒怎么办?
如果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
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主张补偿安置协议涉及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公开,个人隐私应作必要让渡;
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依据最高法判例和相关法规,请求法院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
在耒阳市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以协议“未纳入档案管理”为由拒绝。复议机关受理了该案并进行审查-1。这说明:即使行政机关以“未入档”为由,也不能免除其信息公开义务。
总结
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法院裁判已明确: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不成立。 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隐私,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如果您作为同项目被征收人,申请查看他人补偿协议遭拒,或者自己签订的协议都拿不到,完全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安置协议不公开、补偿标准不透明等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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