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有多重?别被“谁主张谁举证”误导

复议诉讼与权利救济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168字约 3 分钟
核心观点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我要告政府不公开信息,是不是得自己证明这个信息应该公开?”也有人理所当然地认为:“打官司不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吗?我起诉我当然要负责举证啊。”

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我要告政府不公开信息,是不是得自己证明这个信息应该公开?”也有人理所当然地认为:“打官司不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吗?我起诉我当然要负责举证啊。”

这个想法在信息公开诉讼中,其实是一个常见的误解。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就从2025年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发,为您讲清楚原告的举证责任边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首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以被告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背后的法理在于,行政机关掌握着信息资源和专业技术手段,具备远强于原告的举证能力,由其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是公平和效率的要求。

那么,原告是不是什么都不用证明?当然不是。

根据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原告需要承担三项具体的举证责任。

第一项,也是最基础的一项:原告应当证明自己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这一要求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规定一脉相承。在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比如申请书、邮寄凭证、网上申请的截屏等。如果没有这份“申请”的证据,诉讼可能连受理关都过不了。

第二项,如果诉讼目的是“阻止”信息公开,原告需证明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标准,即证明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三项,也是容易引起误解的一点:原告需就自身权益可能受损提供证据。

司法解释要求原告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在解读中指出,这一规定旨在应对司法实践中极个别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问题,防止程序空转。原告需要证明其与该信息公开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仅仅是泛泛地主张权益受损。

总结来说,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有限度”的。 被告行政机关对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而原告需要承担的,主要是证明“提出过申请”、“涉及自身商业秘密或隐私”以及“存在权益损害可能”这三项。如果您准备提起或应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准确理解这些举证规则至关重要。

如果您正在应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或对相关举证责任有疑问,欢迎咨询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18180655315

律所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量力钢材市场量力钢铁交易大厦A座10楼1003号

上一篇信息公开案件起诉期限怎么算?错过这6个月可能丧失诉权 下一篇起诉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需要先申请复议吗?四川法院这样说

相关深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