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需要先申请复议吗?四川法院这样说

复议诉讼与权利救济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382字约 4 分钟
核心观点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我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了,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吗?还是必须先走行政复议?”也有人拿着法院的裁定书来问:“法官说我这个案子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这是什么意思?”

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我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了,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吗?还是必须先走行政复议?”也有人拿着法院的裁定书来问:“法官说我这个案子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这是什么意思?”

这个问题的答案在2024年《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发生了重大变化。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就从法律规定和最新司法解释出发,为您讲清楚起诉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程序要求。

答案是明确的: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该条明确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纳入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随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再次确认了这一规则,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不予公开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

那么,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它意味着什么?

“复议前置”是指,对于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决定,这个“复议前置”要求意味着:如果您收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您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您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而是必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收到复议决定后仍然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您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不予公开”具体指哪些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主要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

不同情形的救济途径有何区别?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区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不予公开”情形。行政机关明确告知您“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这类决定适用复议前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类是其他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告知您申请的信息“无法提供”、“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行政机关逾期未作答复等。对于这些情形,新《解释》第二条明确,您可以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需要先经过复议。

在四川的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则得到了严格遵循。例如,在成都市民胡磊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申请人就是在收到不予公开答复后,先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才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来说,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不予公开”,起诉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其他类型的答复或不作为,则可以直接选择复议或诉讼。 2024年《行政复议法》和2025年新《解释》共同确立了这一规则,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如果您正在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判断是否必须先行复议,欢迎咨询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18180655315

律所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量力钢材市场量力钢铁交易大厦A座10楼1003号

上一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有多重?别被“谁主张谁举证”误导 下一篇信息公开案件胜诉率有多高?关键看这4个审查要点

相关深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