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收费吗?四川标准一文看懂

申请流程与答复规范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853字约 5 分钟
核心观点“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却寄来一份《收费通知书》,要我交一千多块钱……不是说申请信息公开免费吗?这是不是故意刁难?”

“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却寄来一份《收费通知书》,要我交一千多块钱……不是说申请信息公开免费吗?这是不是故意刁难?”

这是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近期接到的一位当事人的困惑。他申请查阅某项目的规划审批文件,行政机关以“信息页数较多”为由,要求缴纳信息处理费。当事人很犹豫:到底该不该交?不交会不会影响申请?

今天,我们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相关规定,为您讲清楚什么情况下收费、收多少、怎么交,避免您因不了解规则而错失权利。

一、基本原则:原则上不收费,例外情况收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有一个例外: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1-7。

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日常申请是不收费的。只有您的申请“数量大”或“频次高”,超出合理范围时,才会触发收费机制。

二、收费标准:按件计收和按量计收,二选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分为两种:

(一)按件计收——适用于申请“数量多”

例如:某申请人一个月内提交了15件申请,则超出10件的5件需缴费,费用为5×100=500元。

(二)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页数多”

适用于您要求以纸质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复制等方式获取信息的情形。单件申请,按A4纸单面为一页计算:-2-7-11

⚠️ 重要提醒: 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标准,不得同时按两种标准重复计算。例如:某申请共150页,按量计收费用为:70×10 + 50×20 = 1700元。

三、四川本地的收费标准依据

四川省已明确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

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同级国库;

执收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执收单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减免收费。

四、收到收费通知怎么办?4步应对

第一步:确认是否“真的”需要缴费

如果您的申请仅涉及一两个项目、几十页材料,行政机关却要求缴费,很可能不满足“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条件,您可以提出异议。

第二步:看清缴费期限和后果

收费通知会载明:收到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

⚠️ 特别重要: 缴费期限是20个工作日,从收到通知次日起计算,不是从申请提交日起算。

第三步:对收费决定有异议,不能“单独”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正确的做法是:

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真实案例: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起案件中,申请人在缴费期内就收费决定单独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收费决定暂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为由,不予受理-3。

第四步:如果确实该缴费,按时缴纳

如果信息页数确实多(如一百多页),收费标准也有依据,建议按时缴费。逾期不缴费的,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您的申请,您只能重新提交申请,前面等待的时间全部白费。

五、给申请人的提醒

首次申请通常不收费。 如果您只是申请一两个项目、几十页材料,正常不会触发收费,不应成为行政机关推诿的理由

如果收费明显不合理,可在缴费期满后启动救济。 记住:不能单独对收费决定复议,要等到缴费期满、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后,再申请复议或诉讼。

留意“按件”还是“按量”的选择。 行政机关不得同时按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如果发现重复计算,您可以在后续救济程序中指出。

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不收费;只有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时,才会按“件”或按“页”收费。 如果您收到的收费通知标准不清晰、收费金额明显不合理,或者行政机关以收费为由拒绝公开本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您完全有权依法维权。

如果您对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问题有疑问,或认为行政机关的收费决定不合理,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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