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公开高速收费延期的批复文件,政府说‘按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申请公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流水,政府说‘涉及商业秘密’……到底什么能公开、什么不能公开?我是不是白申请了?”
这是我们在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经常听到的当事人困惑。很多申请人在拿到“不予公开”的答复后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行政机关的拒绝是否合法,也不知道自己该不该就此罢休。
今天,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真实案例,为您讲清楚哪些信息不能公开,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三条“边界”到底在哪里。
一、核心法律依据:三类信息不予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3-7:
其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最常见、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三类。下面逐一展开。
二、国家秘密——最严格的“禁区”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确定。
需要注意: 行政机关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的,必须有法定定密程序,不能随意将普通信息“升格”为国家秘密。
四川案例参考: 成都市民胡磊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公开城北高速收费延期的批复信息,省交通厅答复称“按有关规定不予公开”。胡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不予公开的决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2。高速公路收费延期批复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法定不予公开范畴,正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三、商业秘密——企业“核心资产”的保护边界
法律定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9。
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行政机关的“例外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并非绝对不予公开,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
同时,条例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区分处理原则:如果一份信息中部分涉密、部分不涉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真实案例: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法院判决撤销
案例1——厂房拆迁案: 某当事人申请公开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当地政府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且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未能提供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亦未证明相关信息不能进行区分处理的依据,最终判决撤销答复,责令重新作出答复-5。
案例2——预售资金监管案: 成都新津区某购房人申请公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流水,主管部门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不予公开,但未履行区分处理义务、未评估公共利益、未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严重违法-10。
案例3——平武县案: 岳某申请公开《平武县综合国有林场筹建实施方案》,被申请人以“涉及某公司商业机密”为由不予公开。该案目前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6。
律师提示: 行政机关仅以“涉及商业秘密”或“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没有进行区分处理、没有征求第三方意见,其决定很可能不合法。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启动复议或诉讼维权。
四、个人隐私——从“绝对保护”到“比例原则”
什么是个人隐私?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其中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宗教信仰、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一旦泄露,容易导致人格尊严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
与商业秘密类似,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存在“例外”:
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
最高法的“比例原则”: 在“刘某诉河南省濮阳县政府案”中,最高法明确指出: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
区分处理的典型案例: 在“齐某诉上海市松江区政府案”中,松江区政府在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根据比例原则隐去部分内容予以公开,既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又维护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该做法得到最高法充分肯定。
五、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非绝对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以下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内部事务信息: 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
过程性信息: 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需要注意: 这类信息是“可以不予公开”,而非“必须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总结
“不予公开”不等于“不能质疑”。 行政机关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理由拒绝公开时,必须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履行法定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不能证明相关信息确实属于法定不予公开范围,或者没有履行征求意见、区分处理等程序,其“不予公开”决定很可能违法。
如果您收到了“不予公开”的答复,不清楚行政机关的理由是否合法,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借口掩盖了应当公开的信息,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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