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认定“滥用”,企业如何自证清白?

申请流程与答复规范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890字约 5 分钟
核心观点“我们公司申请公开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政府说我们‘滥用申请权’,不再处理我们的申请……明明是为合法维权,怎么就成‘滥用’了?”

“我们公司申请公开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政府说我们‘滥用申请权’,不再处理我们的申请……明明是为合法维权,怎么就成‘滥用’了?”

这是我们在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近期接到的一家企业的困惑。该企业因项目合规审查需要,向多个主管部门申请了一批政府信息,却被部分行政机关以“申请数量过多、频次过高”为由,拒绝处理后续申请。

企业担心的是:合法行使知情权,会不会被误伤为“滥用”?一旦被贴上这个标签,还能翻盘吗?

今天,我们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和真实案例,为您讲清楚“滥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企业如何自证清白。

一、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滥用”?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通常需要同时考察以下要素:

典型案例:陈某诉工信部案

陈某因民事诉讼败诉,自2019年起以“遭受网络攻击”为由,向28个省的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提起多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截至2025年6月,各级法院共受理其涉诉案件446件,其中行政案件421件。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1-5-9。

陆红霞案确立的裁判标准

在最高法公报的陆红霞案中,法院认定滥用申请的四个特征:

申请次数众多:仅不完全统计,陆红霞及其家人向政府部门提出至少94次申请;

家庭成员分别申请,内容重复;

申请内容包罗万象,包括诸多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的咨询;

申请目的明显不符合《条例》规定,真实目的并非获取信息,而是施压以解决拆迁补偿问题。

法院最终认定:“背离《条例》立法目的,任凭个人主观意愿执意不断提出申请,显然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12

二、企业被认定为“滥用”的常见风险场景

根据司法实践,企业在以下场景中更容易被行政机关或法院认定“滥用”:

三、企业如何“自证清白”?4个核心策略

如果您的企业收到“滥用”指控或面临类似风险,可从以下角度组织证据,证明申请的正当性:

策略一:证明申请与“三需要”具有直接关联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申请人应证明申请信息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这是证明申请“目的正当”的核心依据。

建议准备:

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生产经营需要);

项目批准文件、合同(证明申请信息涉及的具体项目);

关于申请信息用途的说明(如“用于项目合规审查”“用于产品环评补正”等);

如涉及科研,提供课题立项通知书或委托协议。

策略二:保留“合理检索”的证据——不能凭空说“没有”

如果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企业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在W先生案中,N市财政局通过内部档案系统按多个关键词进行了检索,法院认定其已尽到查找义务-10。

企业可主张:

要求行政机关说明检索范围、检索方式、检索关键词;

如行政机关无法提供检索记录,可主张其未履行举证责任。

策略三:控制申请节奏与数量,留痕备查

建议操作:

如需批量申请,尽量分批次、分时段提交,避免单月申请件数超过10件;

如单件申请信息页数较多,可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询问是否可以现场查阅、抄录等方式替代纸质件,避免触发信息处理费;

保留所有申请材料的寄送凭证和答复文书,以便在后续复议或诉讼中证明申请的正当性。

策略四:如果行政机关滥用“滥用”标签,依法维权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原告应当对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对其权益造成损害承担举证责任-4-8。但这不代表行政机关可以随意给企业扣“滥用”帽子:

认定“滥用”须从严掌握:最高法明确,“在认定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时,应当从严掌握标准”;

行政机关认定“滥用”须有充分证据:不能仅凭“申请数量多”就推定滥用,必须结合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判断;

如果行政机关以“滥用”为由拒绝处理申请,企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或法院审查该认定的合法性。

总结

“滥用”不是行政机关可以随意扣的帽子。 如果您能证明申请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直接关联,申请行为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存在“长期、反复、大量”的恶意情形,就应当依法获得答复。被贴上“滥用”标签时,不必恐慌——准备好证据,依法维权,您的合法知情权应当受到保护。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认定为“滥用”或遇到类似困境,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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