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规下,行政机关最爱用的3个拒绝理由合法吗?

申请流程与答复规范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2292字约 7 分钟
核心观点“我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协议,政府说‘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申请公开项目审批文件,答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申请公开规划许可,被告知‘信息不存在’……这些理由到底是真的合法,还是行政机关在找借口推脱?

“我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协议,政府说‘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申请公开项目审批文件,答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申请公开规划许可,被告知‘信息不存在’……这些理由到底是真的合法,还是行政机关在找借口推脱?”

这是我们在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接待当事人时,最常听到的困惑。很多申请人拿到这样的答复后,虽然心里不服,却不知道该不该质疑。

今天,我们结合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为您逐一拆解行政机关最爱用的3个拒绝理由,看看到底合法不合法。

理由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这是行政机关最常用的拒绝理由,也是败诉率最高的理由之一。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6

合法性判断标准

这个理由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关键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和义务:

1. 是否书面征求了第三方意见?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如果第三方同意公开,应当公开;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再判断是否涉及公共利益。-1

⚠️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征求第三方意见就直接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程序违法!

典型案例: 宿州市黄某敏案中,民政局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全盘不予公开,但未履行区分处理义务、未证明不能区分处理、未征求第三方意见,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答复,责令重新处理。

2. 是否进行了“区分处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 如果行政机关以整份文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全部拒绝,却没有说明为什么不能遮挡部分内容后公开,这个拒绝可能不合法。

3. 是否考虑了“公共利益”例外?

即使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如果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

4. 新司法解释加重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法释〔2025〕8号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主张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就认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举证。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只说“涉及隐私”就完事了,必须拿出证据!

理由二:“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这是行政机关以“内部管理”为由拒绝公开的常见理由。

法律依据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以及过程性信息(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可以不予公开。-6

合法性判断标准

这个理由同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是否真的是“内部事务信息”?

内部事务信息不包括已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信息。如果一份“内部文件”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对外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那就不能以“内部事务”为由拒绝。-9

⚠️ 典型错误: 部分行政机关将“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认定为“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已明确:在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一书四方案”即已处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已不属于过程性信息,应当公开。-1

2. 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

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等。一旦行政决定已经作出,相关的过程性信息就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的范畴。

新司法解释同样加重了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主张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举证;主张属于过程性信息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举证。-3-7

理由三:“信息不存在”

这是最让申请人无奈的答复——仿佛一拳打在棉花上。

法律依据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合法性判断标准

这个理由的合法性,关键在于行政机关是否真的“检索”了。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3-7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随口说“没有”,必须拿出检索记录来证明自己确实找过了。

检索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

根据司法实践,行政机关应当:

在相关的档案系统、信息系统中进行全面检索;

检索范围应当覆盖多个关键词;

应当提供检索记录作为证据。

在W先生诉N市财政局案中,N市财政局通过内部档案系统按多个关键词进行了检索,法院认定其已尽到查找义务,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总结:收到这3类拒绝理由,您该怎么应对?

新司法解释明确: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7 而且,如果行政机关无法就上述理由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11

如果您收到了“涉及个人隐私”“内部事务信息”“信息不存在”等答复,不清楚这些理由是否合法,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找借口推脱,欢迎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获取一对一咨询:

️ 咨询热线/微信:18180655315
律所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量力钢材市场量力钢铁交易大厦A座10楼1003号
官网: https://mylawday.net/ | https://bzlex.com
上一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认定“滥用”,企业如何自证清白? 下一篇政府信息公开VS信访、咨询:选错路径可能白忙一场

相关深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