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卷里的内部审批文件,能申请公开吗?判例这么说

处罚信息与执法案卷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2172字约 6 分钟
核心观点“我们公司被行政处罚了,我们想申请看里面的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记录——这些内部审批文件到底算不算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合法吗?”

“我们公司被行政处罚了,我们想申请看里面的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记录——这些内部审批文件到底算不算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合法吗?”

这是我们在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接待被处罚企业时,经常听到的问题。很多企业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然已经作出了,那么作出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审批文件也应当可以申请查阅。

但内部审批文件能否公开,判例和法条给出了一个并不简单的答案。

今天,我们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为您讲清楚这个问题。

一、法律依据:内部审批文件属于“过程性信息”和“执法案卷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1

行政处罚案卷中的内部审批文件,如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记录、负责人审批意见等,通常同时具备两个特征:

过程性:它们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罚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审核材料;

执法案卷性:它们被归入行政执法案卷,属于案卷的一部分。

结论很明确:这类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拥有裁量权,但并非“必须不予公开”。

二、判例怎么说?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最高法——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院支持

梁某某诉云南省人民政府案(2023)最高法行申1170号

梁某某申请公开《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的请示文件。最高法认定:该请示系国务院对省政府报送请示所作的审批行为,属于行政决策与实施流程中的阶段性行为,相关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省政府不予公开并无不当。-1

裁判要旨: 处于行政决策过程中的请示、批复类信息,如果尚未对外产生实际效力,可以不予公开。

案例二:内部会议纪要“外化”后,应当公开

许某云诉北京市大兴区政府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许某云申请公开一份区政府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了给被拆迁人提供购房装修补贴。大兴区政府以“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公开。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答复,责令重新处理。裁判理由指出:

该会议纪要并非涉及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拆迁公司根据该会议纪要制定了具体的补贴发放方案,并据此与被拆迁人签订了协议,该会议纪要已“外化”,直接影响了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

一旦内部信息“外化”并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就不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范畴,应当公开。

裁判要旨: 内部信息如果被用作对外执法的依据或直接影响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不再是“内部事务信息”,应当公开。

案例三:执法案卷信息中的过程材料,一般不予公开

何某诉上海证监局案(2025)沪74行终10号

何某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业务资料、审批文件等。上海证监局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一审、二审均支持了该决定。

法院认定:案涉信息属于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并已编入行政处罚案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可以不予公开。-10

裁判要旨: 已经编入执法案卷的过程性材料,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

三、内部审批文件能否公开的判断标准

综合以上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判断内部审批文件能否公开,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关键启示: 内部审批文件是否公开,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该信息是否已“外化”——即是否对外产生了实际影响或作为对外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被处罚企业的实操建议

区分“公开”与“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可以告知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

这意味着:

申请“公开”内部审批文件:如果该文件未“外化”,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

在执法程序中行使“卷宗阅览权”:作为行政相对人,您有权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查阅相关案卷材料,这是程序性权利。

因此,如果您是正在接受行政处罚调查的企业,建议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及时行使卷宗阅览权,而非事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申请公开内部审批文件。

如果已经收到处罚决定,可以这样主张

区分不同类别的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已对外公示的最终结果)应当公开;内部审核意见(过程性信息)可能不予公开。

主张“区分处理”:即使整份案卷不予公开,对于其中不涉及内部讨论、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材料(如程序性记录),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区分处理。

如信息已“外化”,主张应当公开:如果内部审批文件的内容已被用于对外执法或对外产生影响,可引用许某云案的理由,主张其不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

总结

行政处罚案卷中的内部审批文件(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记录等)属于“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 但如果这类信息已“外化”并直接影响了您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就不能再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

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的材料实际上已经“外化”并对您产生了实际影响,或者您希望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使卷宗阅览权,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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