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处罚中的抽检报告、检验数据,能否要求公开?

处罚信息与执法案卷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2865字约 8 分钟
核心观点“我在网上买了食品,怀疑质量有问题,向市监局举报了。后来市监局说不立案,说厂家提供了检验报告。我想看看这份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是否合格,结果市监局回复:‘检验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我

“我在网上买了食品,怀疑质量有问题,向市监局举报了。后来市监局说不立案,说厂家提供了检验报告。我想看看这份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是否合格,结果市监局回复:‘检验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我作为消费者,连自己买的东西合不合格都不能知道吗?”

这是我们在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处理行政争议案件时,经常遇到的消费者维权困惑。也是市场监管处罚场景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易“被拒”的痛点之一。

今天,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广东、浙江、山东等地的真实行政复议案例,为您讲清楚:市场监管处罚中的抽检报告、检验数据,到底能不能申请公开?怎么申请才有效?

一、抽检报告、检验数据,是“政府信息”吗?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1。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涉案产品进行调查,收集、调取包括检验报告在内的证据,系在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该检验报告属于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法定构成要件。

需要特别说明: 在即墨区蒋某某案中,被申请人(市监局)主张“检验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复议机关并未支持这一观点。相反,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通常需要就检验报告的政府信息属性作出说明,司法实践对检验报告的“政府信息”属性基本持肯定态度。

二、关键问题:检验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11

这正是当前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拒绝公开检验报告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但“可以不予公开”不等于“一律不公开” ——行政机关需要根据申请人的身份、申请目的、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裁量,而不是“一刀切”拒绝。

判例一:即墨区蒋某某案——消费者申请检验报告被驳回

案号: 即复决字〔2023〕第148号-2

案情: 蒋某某在拼多多平台购买口罩后投诉举报,市监局回复“不立案,当事人有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蒋某某申请公开该检验报告,市监局以“检验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涉案检验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判例二:番禺区蒋某某案——同样被驳回

案号: 番禺府行复〔2024〕54号-10

案情: 蒋某某购买笋尖类食品后投诉举报,申请公开不予立案的依据及涉案食品检验报告,市监局以“检验报告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申请人主张: 1.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事项,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实质性理由,而非“以结论证明结论”的循环论证;2. 不予公开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知情权规定;3. 应当进行区分处理,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支持被申请人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决定。

判例三:秀洲区蒋某某案——同样被驳回

案号: 嘉秀政复〔2023〕39号-6

案情与争议: 基本相同。申请人主张检验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属政府信息,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应当公开。被申请人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

复议结果: 同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三、谁申请、为什么申请——决定成败的关键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普通消费者(举报人)申请公开被举报产品的检验报告,行政机关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复议机关基本予以支持。

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任何场景下,检验报告都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可以成功申请的情形:

情形一:以消费者身份,申请主动公开的抽检信息

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中的有关被抽检单位、抽检产品名称、标示的生产单位、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及规格、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等监督抽检信息-3-7。

也就是说: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某批次产品纳入“由县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范围,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您可以直接在官网查询,无需走依申请公开程序。

四川省也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规程》,明确“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谁抽检、谁公布”的原则,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信息均应100%对外公布-8。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还设置了“专人专岗专职”负责信息公布工作-4。

情形二:申请人为行政相对人(被处罚企业)

如果您的企业是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您申请获取与自身处罚相关的检验报告(作为执法依据),行政机关应当考虑您的“当事人”身份和正当用途——这与消费者申请他人案件材料有本质区别。

情形三:在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中申请查阅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复议机构应当同意-10。

这意味着:如果您已就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您可以在复议程序中,通过案卷查阅权获取包括检验报告在内的证据材料——这比走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更为直接、有效。

四、四川企业/消费者的实操建议

区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 先查看四川省及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官网的“抽检信息”栏目,确认您关心的产品是否已被纳入公开抽检范围。

明确身份,说明用途: 如果是企业作为被处罚对象申请,务必在申请中写明“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用于内部合规整改”等关键信息。

优先走复议案卷查阅路径: 如果您已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可在复议程序中申请查阅案卷材料(含检验报告),成功率高且程序更为规范。

申请可作区分处理的检验报告: 如果检验报告中涉及商业秘密(如配方)或个人隐私,可要求行政机关删除相关内容后提供可公开部分。

总结

市场监管处罚中的抽检报告、检验数据,其“政府信息”属性已基本确定,但因其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 对于普通消费者(举报人)而言,通过依申请公开渠道获得他人案件的检验报告,难度极大。

但这不意味着完全没有机会:主动公开的抽检信息可直接查询;行政相对人有权主张知情权;行政复议程序中可通过案卷查阅权获取。

如果您对市场监管处罚中的检验报告、抽检数据有获取需求,或者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服,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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