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被市场监管局罚款了。我们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里提到的检测报告、检查笔录,结果对方答复说:‘这些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执法依据明明是处罚决定的‘证据’,怎么就不能看了?”
这是我们在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接待当事人时经常听到的困惑。行政机关以“过程性信息”或“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处罚依据,是实践中最高发的争议类型之一。
今天,我们结合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及最新判例,为您讲清楚:处罚依据到底是不是“过程性信息”?怎么破解行政机关的这个拒绝理由?
一、“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条怎么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1
关键理解:
“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策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讨论、研究、汇报、请示等信息。其核心特征是“过程性”“非终局性”——还在内部讨论阶段,尚未对外产生效力。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包括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处理结果等反映执法过程的内容-1。
但两者都有同一个重要例外:一旦行政决定已经作出,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中明确指出:“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5
二、处罚依据(检测报告、检查笔录)真的属于“过程性信息”吗?
答案:很可能不是。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已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而支撑该决定的检测报告、检查笔录、询问记录等,是行政机关已经采用并作为处罚依据的材料。它们并非“尚在讨论中的内部意见”,而是已经“定案”的证据。
广州的一则行政复议案例明确区分了“结论性信息”与“过程性信息”:
“行政执法案件中作出的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属于执法案卷信息,而是属于执法(决定)文书,一般涉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整改要求以及不整改可能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不符合过程性、未完成性等过程性信息特点。”-4
四川宜宾的群众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向叙州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调查证据,被笼统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全部不予公开。该申请人在二次申请中明确指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对外生效行政法律文书,不是内部讨论、请示报告类过程性材料,依法应当予以公开。”-10
三、新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方面作出了对被申请人有利的调整: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举证。”
这意味着: 行政机关不能随口说“这是过程性信息”就完事了,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这份信息确实是“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材料。
如果行政机关无法举证证明所申请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或“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法定范畴,其拒绝行为就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四、破解“过程性信息”拒绝的4个实操策略
策略一:区分“结论性”与“过程性”
在申请中明确:您要的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讨论记录、请示报告,而是已经作为处罚依据对外使用的材料(如检测报告、现场笔录)。主张这些材料是“结论性”而非“过程性”信息,不适用第十六条。
策略二:强调“行政相对人”身份
作为被处罚企业,您是行政处罚的直接当事人。处罚依据直接决定您的权利义务,与第三人的申请有本质区别。行政机关应当考虑您的“当事人”身份和正当用途(如内部整改、合规核查)。
策略三:要求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以“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要求其逐项说明:
这份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
是否属于“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
是否已编入执法案卷?
策略四:主张“区分处理”
即使部分信息(如内部审批意见)确属过程性信息,但检测数据、检查笔录等可作为区分处理的对象。要求行政机关删去内部讨论内容后提供可公开部分。
五、如果被拒绝,怎么维权?
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强调行政机关未履行举证责任,法律适用错误;
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依据新司法解释,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举证义务;
向上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总结
处罚依据(检测报告、检查笔录等)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行政决定已经作出,相关材料已经“定案”并成为对外执法的依据。 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就“过程性信息”的定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随口拒绝。如果您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申请获取处罚依据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理由。
如果您遇到行政机关以“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处罚依据,或对处罚决定本身不服,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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