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到底能不能公开?条例没写清楚,法院怎么看

豁免边界与特殊信息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534字约 4 分钟
核心观点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我申请公开执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政府说这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给看,这合法吗?”也有人困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说‘可以不予公开’,到底什么情况下能公

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我申请公开执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政府说这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给看,这合法吗?”也有人困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说‘可以不予公开’,到底什么情况下能公开,什么情况下不能?”

这确实是一个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的问题。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就结合法答网答疑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为您梳理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公开边界。

什么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法答网答疑中的界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在案卷中的信息,包含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它是2019年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首次出现的法律概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可以不予公开”不等于“一律不予公开”——这是整个问题的关键。

法院审查的四个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答疑,行政机关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时,法院会从四个方面审查:

审查点一:有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 如果上位法有专门规定要求公开某类信息,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行政机关不能以“案卷信息”为由拒绝。

审查点二:相关信息是否与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关联。 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不应被“案卷信息”这个概念一揽子覆盖。

审查点三:行政机关是否已将所申请的信息纳入执法卷宗。 如果行政机关从未将该信息归入卷宗,就不能事后以“案卷信息”为由拒绝。

审查点四:申请人能否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 例如,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卷宗阅览权获取案卷材料,不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现实中的争议与裁判分歧

这个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目前尚无上位法对“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

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的两起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申请公开12315投诉的现场检查执法记录,行政机关以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复议机关维持了这一决定。而在叙永县的另一起案件中,复议机关则认为,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资质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责令重新答复。

从司法裁判看,观点也存在差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京行申3358号裁定中认为,针对行政执法卷宗信息是否公开,行政机关具有一定裁量权。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鲁行申2885号案例中则倾向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信息仍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应具体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实务应对建议

综合上述规则和实践,如果您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拒绝,可以考虑以下角度:

第一,判断您是否属于该行政程序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如果是,您可以主张通过卷宗阅览权获取相关信息,而不是仅依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第二,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范畴。 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第三,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说明。 在叙永县的案例中,复议机关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如果仅援引法律条款而未阐明事实依据,属于理由不充分。

总结来说,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是一条相对裁量条款,而非绝对豁免条款。 行政机关需要结合信息的性质、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申请人是否具有知情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您在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时遇到了困难,欢迎咨询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评估和应对策略。

咨询热线: 18180655315

律所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量力钢材市场量力钢铁交易大厦A座10楼1003号

上一篇会议纪要、领导批示能公开吗?“内部信息”不是挡箭牌 下一篇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边界:四川法院近年判例总结

相关深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