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大量文件,行政机关说“不合理”,怎么办?

豁免边界与特殊信息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252字约 4 分钟
核心观点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我申请公开一批文件,政府说我申请的数量、频次超出合理范围,让我说明理由,这到底什么意思?”也有人困惑:“他们说我申请不合理就不处理了,这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我申请公开一批文件,政府说我申请的数量、频次超出合理范围,让我说明理由,这到底什么意思?”也有人困惑:“他们说我申请不合理就不处理了,这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确实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一个特殊程序。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就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出发,为您讲清楚“申请不合理”的法律逻辑和应对策略。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确实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合理”的申请进行干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哪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综合各地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同一申请人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上;一次性提交大量申请;不间断地反复提交申请;以及围绕同一事项反复申请后反复进行复议或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有当事人因申请数量之大被认定为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例如有案例中当事人一次性提交了306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也将“长期、反复、大量申请”认定为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

如果接到要求“说明理由”的通知,应该怎么办?

第一步:审查您的申请是否属于法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数量与频次的限制并不适用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申请的信息属于法定主动公开范畴,您可以在说明理由时强调这一性质,主张该条不构成阻碍。

第二步:围绕“合理性”进行书面说明。

收到要求说明理由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说明。需要向行政机关讲清楚:申请这些信息的正当目的(比如为了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或者为了诉讼证据需要),以及申请的数量和频次与这个目的之间具有必要性和关联性。

第三步:如果行政机关以“理由不合理”为由不予处理,可以依法救济。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以“申请不合理”为由决定不予处理,申请人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申请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认定“不合理”的依据是“一事一申请”原则,可以拆分申请。

行政机关可能依据“一事一申请”原则,将一份包含多项内容的申请拆分为多件计算。如果面临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将申请内容整理得更有条理,或者分批提交。

总结来说,应对“申请不合理”的认定,关键是:判断申请是否属于法定主动公开信息;围绕申请目的和必要性,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说明;对不予处理的决定,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

如果您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遇到了“超出合理范围”的认定,需要评估应对策略,欢迎咨询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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