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我申请公开一份文件,政府说这是国家秘密,不给看,我怎么知道它是不是真的属于国家秘密?”也有人困惑:“如果我觉得政府是拿‘国家秘密’当挡箭牌,我能要求重新审查吗?”
这个问题确实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一个特殊但重要的程序。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就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出发,为您讲清楚当申请被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时,您能做什么、该怎么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机关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时,应当有定密依据,申请人有权启动救济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如果行政机关以此为由拒绝公开,前提是该信息确实已经被依法定密。
第一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保密审查”程序。
根据保密审查制度,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审查流程包括:由承办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机关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如果行政机关仅口头宣称“涉及国家秘密”而未提供定密依据,或无法说明该信息是否确实属于国家秘密,这一拒绝本身就可能存在程序瑕疵。
在泸州市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以“安置计划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并指出该密件原件现存于档案室保险柜中。如果行政机关无法像这样提供定密的具体依据,其“国家秘密”的主张就缺乏证据支持。
第二步:申请“保密审查复核”。
如果行政机关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根据备案制度的规定,如果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这一复核程序是法定救济渠道。
第三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寻求司法审查。
虽然法院对国家秘密的认定通常采取“形式审查标准”,但这一审查并非完全让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会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提交了政府信息定密的程序、依据等手续,据此判定涉案信息是否为国家秘密。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提供定密程序、依据等手续,或者定密主体、程序明显不符合规定,法院可以认定其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缺乏事实依据。
有观点指出,如果行政机关未进行充分的说明理由,或拒绝提供的资料其少且较为简明等情形下,法官应当主动对行政机关所称是否涉密的判断进行审查。这意味着,法院不会仅仅因为行政机关声称“是国家秘密”就直接驳回诉讼请求。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定密行为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 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审查属于有限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行政机关主张涉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证据是否充分,而非定密行为的合法性。这意味着,如果您的主要目的是推翻定密本身,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总结来说,当您的信息公开申请被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时,首先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该信息已被依法定密的依据;其次可以提出保密审查复核申请;最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由复议机关或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了保密审查义务进行审查。
如果您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遇到了以“国家秘密”为由的拒绝,需要评估应对策略,欢迎咨询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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