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事业单位(水电气、医院、学校)的信息公开,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吗

豁免边界与特殊信息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606字约 5 分钟
核心观点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我想查一下自来水公司的水质检测报告,他们不给看,我能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去告他们吗?”也有人困惑:“医院拒绝公开某种药品的进价,学校不公示收费明细,他们说他们

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我想查一下自来水公司的水质检测报告,他们不给看,我能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去告他们吗?”也有人困惑:“医院拒绝公开某种药品的进价,学校不公示收费明细,他们说他们不是行政机关,不适用信息公开条例,这说法对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确实比许多人想象的要复杂。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就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出发,为您讲清楚其中的适用规则。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水电气、医院、学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适用的是专门规定,而非直接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作出了明确的制度安排:“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不是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直接调整,而是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门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为此专门印发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这些规定才是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

在制度设计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与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两个显著区别。

区别一: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根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这意味着,您不能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那样,向水电气公司或医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要求其书面答复。这些单位主要通过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网站、服务手册、咨询电话等渠道主动公开信息。

区别二:救济渠道以向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意味着,如果您认为水电气公司或医院没有依法公开信息,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应当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如住建部门、卫健部门、教育部门等)提出申诉。

四川省的实践也印证了这一制度安排。

四川省早在2008年就制定了《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将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单位纳入办事公开范围,并要求这些单位对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等内容主动公开。 在救济途径上,同样遵循“向主管部门申诉”的原则。

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注意区分几种情况。

如果您想查询的是自来水公司的水质检测报告、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学校的收费明细等主动公开事项,可以首先通过该单位的办事公开栏、网站、服务手册等渠道查询。如果查询不到或对公开内容有异议,可以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如卫健委、教育局、住建局)提出申诉,要求主管部门督促其履行公开义务。

如果您想查询的信息不在主动公开范围内,且该单位的行业信息公开规定允许依申请公开的,可以尝试提出申请。但应当理解,这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和时效规定,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救济。

总结来说,公共企事业单位(水电气、医院、学校)的信息公开,不直接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是适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门规定。 主要方式是主动公开,救济途径是向主管部门申诉,而非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您在查询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时遇到了困难,需要了解具体行业的信息公开规定或申诉渠道,欢迎咨询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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